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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3-007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赤政发〔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2-0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3-007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文  号 赤政发〔2023〕6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2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二三年二月

目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领导机构 

2.2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应急联动机构 

2.6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7 基层和社会组织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支撑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附件1 

附件2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强化风险防控,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地方政府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2.4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1.2.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持续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划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1.4.2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负责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导协助;

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负责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Ⅳ级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旗县(区)级以下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构成。

2 组织体系

2.1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分析研判和组织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2.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处置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直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机构决定,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或在上级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或与上级合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信息发布、群众生活救助、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通信、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机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人民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4专家组

市、旗县(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5应急联动机构

驻赤中央和自治区直管部门,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盟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进行应急处置时,根据相关规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2.6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参与本地区各类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指挥本地区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2.7基层和社会组织

基层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和自救互救等作用。社会组织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市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优化体制机制、畅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风险识别、风险防控、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中的协同作用。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资源(能力)、重点隐患、风险源及风险链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排查、监控,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力争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风险,筑牢安全防线。根据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和风险监测等数据,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预测分析各类风险及演变趋势,提出防范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1.3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控办法。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不定期召集专家会商会,研判本行业(系统)的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对照清单逐条提出管控措施,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分析研判结论

3.1.4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3.1.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A类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3.1.6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7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增强忧患意识,完善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针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和风险传播链条,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模拟实训、角色扮演、桌面推演、应急演练等形式不断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应急决策、组织动员、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舆情引导、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突核心能力。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发布

3.2.2.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2.2.2发布预警信息。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评估分析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3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2.3.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基层网格员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2.3.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3.2.3.3定期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2.3.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切实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公布咨询电话。

3.2.3.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2.3.6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备、信息和工具等,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2.3.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打砸抢等次生衍生灾害。

3.2.3.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3.9及时向公众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和公告,呼吁公众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自救互救,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3.2.3.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3.2.3.1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聚集性活动。 

3.2.3.12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危害等,安排部署相关防范性、控制性措施。

3.2.3.13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根据预警信息调整通知和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各相关专项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收集、报送、发布与通报等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3.3.1.1旗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3.3.1.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3.3.1.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3.3.1.4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1.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1.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1.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治病救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3.2.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2.3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赶往现场,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2.4旗县(区)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依法组织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2.5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应立即请求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指挥协调

3.3.3.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对于跨旗县(区)的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

3.3.3.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本级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科学制定应对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县(区)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市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旗县(区)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3.3.3协同联动。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3.3.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行动,控制危险源(点)、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组织力量全面查清危险源(点),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切断扩散路径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发布道路交通公告,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无关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

4)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查清危化品的构成及其危害,科学论证灭火方法,采取科学的灭火措施。现场指挥机构要精准研判风险点,着力扑灭明火;并对外围进行分割,形成有效的防火带,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抓紧时间疏散围观人群,防止产生次生衍生灾害。

5)应急救援应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分区域、分网格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搜救,迅速全力营救受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济救助工作。

6)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医疗专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竭尽全力挽救每一个伤病员的生命。

7)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尽快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8科学检测污染物构成,研判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果断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竭力减轻环境不良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根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9)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10)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1)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临时住所等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恤、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好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公开透明发布捐赠款物去向,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14)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坚定维护社会秩序。

3.3.4.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调查清楚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等内容,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监测、检测、排查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及时分析研判事件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果断进行隔离治疗和全力救治;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依法进行密切监测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交通管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疫情的扩散蔓延或聚集性感染。

5)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密切接触者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检测,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伤害人群采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性服药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必要时,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严格排查疑似病例。

6)严格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农贸商超、A类旅游景区、餐饮住宿、会议活动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运输物流企业、仓储物流设施、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出现特定病例的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加强发热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机场站场服务人员等行业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工作。 

8)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并及时销毁存在感染可能的食品及外包装。

9)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必要时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

10)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旗县(区)级以上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11)严格出入境人员管理,抓好境外和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及冷链食品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加工各关键环节的管控,必要时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2)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模式,健全全面覆盖、精细治理、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精密智控的群防群控机制,开展传染病疫情群防群控群治。

13)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3.4.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针对不同类型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和分析事件起因,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矛盾冲突各方选派代表到合适场所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冲突。

2)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外围交通管制,防止人群向中心区集聚;设置警戒线,强制隔离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成立现场群众工作组,借助基层干部、信访干部力量疏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加强对特定区域内的重要建筑物、交通工具、战略设施、设备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保护控制,确保重点场所重点保护,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进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流动和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敏感和易受攻击人员、重点场所、部位和建筑的安全保护。

6)当出现打砸抢、暴力抗法、暴力刑事犯罪等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紧急情况时,公安部门立即依法出动警力、使用警械,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和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

3.3.4.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3.4.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社会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5.1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3.5.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自治区和市、旗县(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门户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3.3.5.3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3.5.4经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1.1受突发事件影响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予以归还和补偿。

3.4.1.2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4.1.3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3.4.2.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要配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2.2有关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3.4.3恢复重建

健全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旗县(区)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恢复重建要精准施策。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3.4.3.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4.3.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市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4.1.3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应急队伍的救援积极性,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积极推进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不断提升全市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4.1.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8立健全应急队伍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市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城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间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盟(市)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4.2.1各级人民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属于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支持。旗县(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市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旗县(区)经费补助。

4.2.3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市及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4.3.1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4.3.2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3.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运输支撑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

4.5科技支撑

4.5.1建立市级应急指挥平台及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配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旗县(区)也要建立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2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6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其它强制措施控制事态。

4.7 通信保障

工业信息、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加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4.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医疗物资,必要时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

5.1.1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总体预案体系建设,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各专项救援指挥机构牵头部门,针对赤峰市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牵头制定市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5.1.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5.1.3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5.1.4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5.1.5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5.1.6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

5.1.7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批准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2.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备案。

5.2.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5.3预案演练

5.3.1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宣传和培训

5.5.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5.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5.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5.5.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责任与奖惩

5.6.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5.6.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附件:1赤峰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主要牵头部门

          2.赤峰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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