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三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2-086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赤政办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5-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2-086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文  号 赤政办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2年立法工作做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效率,加强法规实施监督,确保立一件成一件,立一件执行一件,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实现跨越崛起提供法治保障。

二、完善机制,创新优化制度供给

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聚焦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河湖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科学推进落实立法计划。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优化调研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作用,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加强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计划

(一)对列入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学习外地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向市司法局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起草。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二)对列入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法规规章草案或者调研报告,于2022年10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未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事项,确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进行立法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拟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市司法局论证和审查。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审议项目

对修改的《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4部地方性法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时间:2022年5月)

(二)调研项目

赤峰小米保护条例(调研单位:市农牧局)

二、政府规章

(一)审议项目

1.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审议时间:2022年5月)

2.赤峰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审议时间:2022年10月)

(二)调研项目

1.赤峰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调研单位:市水利局)

2.赤峰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调研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docx

相关解读文件:《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政策解读



附件

【字体: 】【收藏】 【打印】【关闭
  • 主办:赤峰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476-8820388
  • 蒙ICP备19002519号-1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7号
  • 网站标识码1504000049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大街8号
  • ../../../../../material/images/jiucu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