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无替代方式)清单》和《赤峰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含其他替代方式)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动态调整清单,切实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赤政办发〔2021〕2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赤峰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含其他替代方式)的证明事项清单.xlsx
2.赤峰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含其他替代方式)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赤峰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