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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1-27173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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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70Q/2021-2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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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11150400011563415C/2021-22836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赤政发[2021]12号
成文日期2021-02-26公文时效有效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赤政发[202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指导、协调、推进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旗县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指导、协调、推进本旗县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依规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决策机关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征询、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其在完成论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或地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向决策机关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决策机关。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二)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征求意见采纳协调情况;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会报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还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确有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组织实地调研。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决策机关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并对决策执行单位进行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履行牵头、配合等职责不力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

  (三)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2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赤政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旗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旗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旗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旗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经市、旗县区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中的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子平台向上级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旗县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旗县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旗县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市、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市、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三条 经市、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旗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旗县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市、旗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旗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旗县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市、旗县区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决策目录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旗县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市、旗县区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各旗县区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征询、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等内容。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旗县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市、旗县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旗县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金融证券、依法行政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5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市政府领导;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义务的;

  (三)非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第十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工作需要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7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应当听取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对积极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政府的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市、旗县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送同级党委政法委进行程序性审查备案后,报送市、旗县区政府。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旗县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对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政府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而不暂停实施,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0〕20号)、《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工作由市、旗县区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旗县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旗县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决策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督查机构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执行单位报告不及时或者未主动报告的,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按照要求报告。

  第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访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督查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旗县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旗县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旗县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市、旗县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市、旗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旗县区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的建议等。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旗县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旗县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docx

相关解读链接:

《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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