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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7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3月16日施行),我市出台了《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赤政发〔2017〕83号)。2019年,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情形时而发生;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相应程序规定。
  二、主要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规定》的主要依据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0〕20号)等。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在起草过程中,赴呼市、阿拉善和青岛学习考察,《规定》参考借鉴了青岛、上海等地经验做法。形成《规定》初稿,经过向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法律顾问审查、专家论证和局党组会议通过等程序后,形成《规定》终稿,经市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分为十章,共50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决策适用范围是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需要加强规范的重点对象,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其他单位作为制度参照适用主体。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条采取列举、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决策机关能够自主地、实事求是地确定目录,也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也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对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其他事项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主要明确决策建议和确定对应的承办单位,并对决策调查研究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第三章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第四章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明确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并且对论证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规定》第五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第六章建立了“双重审查”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前,应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另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第七章明确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前,应先经过本单位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讨论的流程和决策公布等其他内容。
  (五)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第八章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还确定了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第九章明确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链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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