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为什么要针对司法鉴定问题,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介绍出台背景。答: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诚信等级评估,推动出台多项惠企便民举措,司法鉴定公信力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63家,司法鉴定人934名。2024年办案49057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9%以上,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仍然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国家层面的立法有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的三部规章,尚未出台《司法鉴定法》。通过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推动行业统筹规划,完善执业管理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保障是非常必要的。2、《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答:《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点对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规划、细化行业准入规定、完善鉴定程序、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上的互联互通,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并接入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全流程管理。3、2023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启动《条例》立法准备和起草工作。2024年1月《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审议项目。2024年9月、11月和今年2月进行了三次审议。这期间,经历了怎样的准备工作?答:2023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开始准备《条例》起草工作,收集整理了27个省份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查阅了20余部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24年1月,开始起草《条例(草案)》。2月至8月,深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赴河南省、广东省调研学习,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密切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论证会,经反复研究修改,并按照法定程序,对《条例》的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协调和修改,经广泛征求各盟市、各委办厅局、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协商讨论,反复论证修改,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9月4日,形成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草案)》。2024年9月、1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先后赴四川、重庆二省市及区内4个盟市,再次深入有关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律师等行业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于2025年2月13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考虑到《条例》的制定与司法鉴定乃至司法公正息息相关,非常重要,立法过程非常慎重,工作量也非常大,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了3次审议。4、从起草到审议,制定《条例》学习借鉴了哪些先进经验?答:《条例》从起草到审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学习借鉴了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一是推进大型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将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写入了条例(第九条)。二是推动行业的统筹总局、有序发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1项业务的18家、2项业务的13家,4项以上的23家)。三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严格资质管理。按照自治区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许可批准时间进行压缩,由盟市审核二十工作日压缩至十个工作日,自治区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压缩至十五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超过十个工作日未申请注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注销预先告知书,拟被注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对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第三十一条)。五是对担任机构负责人的条件进行限定。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当是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5、这次《条例》的出台,重点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答:一是明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机制(第七条)。二是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登记;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许可审批、评审程序以及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第二章)。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条例》细化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鉴定时限等程序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回避情形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规范了专家咨询、司法鉴定意见补正、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收费等活动(第三章)。四是强化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并接入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对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系统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同时细化了监督检查事项、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等内容(第四章)。五是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等九项内容违法违规情形的罚款幅度作了大幅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为50万元;对存在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确定为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章)。6、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发挥什么指导作用?答: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二是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第六条、第五十条)。三是明确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第六条、第五十条)。四是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7、《条例》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答:《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开展司法鉴定的机构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是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是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另外,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8、《条例》对于申请司法鉴定人提出了哪些要求?答:《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申请司法鉴定人必须的必备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三是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四是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另外,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9、《条例》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哪些要求?较以往开展的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答: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发挥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只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个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负责登记管理。相较于以往的工作,《条例》作出几项新要求:一是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办案机关和其他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民的原则,加强司法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确保委托过程全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第四十八条)。二是规范了司法鉴定程序。《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取、固定司法鉴定材料以及进行检测实验等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一般应当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内实施,必须到现场或者鉴定材料所在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当依法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或者退回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复核” 。三是完善了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委托事项无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承担。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而细化了重新鉴定的要求,通过比较完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正性,帮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10、如何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答: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需要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除了常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之外,也规定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强化监管效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质量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举报。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制度、诚信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11、如果发现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案件的当事人或司法鉴定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怎么处理?答:《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司法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陪审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的;(四)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质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司法鉴定委托。同时,《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有违反回避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2、如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规范,或者有瑕疵,司法鉴定委托人该怎么办?答:《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原司法鉴定人无法进行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并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13、对于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谁来监督?怎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怎么处罚?违法成本是多少?答:《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收费等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五)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等九项内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八项内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等三种情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罚期限内,继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依法撤销登记。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司法鉴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实施行业惩戒,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对于现有的各司法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有哪些提示?答:《条例》实施后,全区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我们既要通过管理来督促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也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通过严格监管打造规范有序的执业环境,努力为从业者营造良好的预期。从具体规定来说,《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九项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机构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二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的;三是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是将鉴定事项转委托其他机构承办的;五是未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材料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退回过程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记录存在重大遗漏的;六是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七是违反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八是未按照规定保管鉴定档案导致损毁或者遗失的;九是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已从业的司法鉴定人的八种情形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鉴定人必须注意不能触碰的: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三是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是未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五是违反回避规定的;六是违反规定收受鉴定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七是违反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八是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的15、对于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广大公众,还有哪些提示?答:对于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广大公众,我提示以下几点:一是不要盲目找未经依法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条例》的第十条明确了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二是由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才能产生司法鉴定的效力。三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四是对经各级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询、复制鉴定档案,应当征得办案机关书面同意。
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