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5 09:43 来源:赤峰市司法局


第二届赤峰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将于2025年12月任期届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内司通〔2022〕104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机关

市级人民监督员由赤峰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赤峰人民检察院对市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二、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巡回检察;

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6.案件质量评查;

7.司法规范化检查;

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三、选任名额及任期

本次共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60名,12个旗县区每个旗县区分别选任5名,每届任期5年。

四、报名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

2.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赤峰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及常住地应在赤峰市及所辖旗县区内。
(二)选任限制条件。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人民监督员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至9月22日。

1.报名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报名渠道。本次选任为网上报名,扫描人民监督员报名二维码(附后),登录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报名。

3.报名材料。网上报名人员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证件照,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扫描件,以文件压缩包(文件名:姓名+报名资料)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rmtj54321@163.com

(二)初审。赤峰市司法局组织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候选人。

(三)考察。赤峰市司法局会同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名单。

(四)公示。在考察合格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拟任人选并在赤峰市司法局网站等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任人选有异议的,赤峰市司法局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赤峰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在赤峰市司法局网站公布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本次报名市级人民监督员的人员,选任后视为同意公开个人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电话:0476-5680096。

附:网上报名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