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2〕104号)等相关规定,赤峰市司法局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增补和辞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决定
依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经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任公示等程序,赤峰市司法局决定选任(排名不分先后)刘俊杰、孙楠、刘建星、王学东、庞静、张晓颖、于海燕、刘璐璇、于洪亮、刘广垚、陈艳杰、王瑞杰、张海璐、赵亚利、温都苏、王鑫磊、赵国东、杜再刚、梁爽、徐爱华、赵金磊、崔海龙、赵春梅、赵春燕、林柏宇、张吉民、王艳玲、张薇、雷振宇、曹占金、尹永梅、陈腾飞、高晓桦、韩颖等34名同志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一致,自2024年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5日止。
二、辞免决定
赵振华、杨立博、张志强、刘永春4名同志因工作原因主动申请辞去人民监督员职务,经研究决定,免除以上4名同志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职务。
赤峰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