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松山区分局、元宝山区分局及其所属的交管大队、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以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赤峰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松山区分局、元宝山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四、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在旗县区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五、以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六、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3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8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管辖按照本通告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