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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性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须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和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受委托的组织如何开展行政执法?

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不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执法,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赤峰市司法局备案。

四、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如何开展行政执法?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今后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市政府通告后,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08号)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赤峰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相关文件链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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