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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司法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意识形态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为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本系统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局党组每年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不少于2,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学习意识形态工作内容不少于2次。

三、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牵头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做到“三带头”“三亲自”。

四、局党组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情况,安排部署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每年对本单位及直属党委(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每年至少形成1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五、局党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年至少听取1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处置、监督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六、局党组班子成员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终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七、意识形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科室(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八、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司法行政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局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问责追责。

十、属各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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