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时,加强对局直属各党委(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当前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属单位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两次。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四、局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五、局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担负起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确定后,应当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七、局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向局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八、局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局直属各党委(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九、局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十、局直属各党委(支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