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议事决策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
2021年10月28日
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
议事决策工作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召开前通知各党组成员。除极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会前准备。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党组成员和特邀、列席人员参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提交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印刷并分发。自本工作程序印发之日起,凡会前未准备成熟汇报材料的议题,不予上会讨论。
个别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进行个别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逐个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全程纪实。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进行记录,并于会后编制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备查。
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程序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