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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工作规则

 
 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共赤峰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工作的通知》(赤组通字20184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1.推荐后备干部;

2.干部职级晋升;

3.申报警衔首授和晋升;

4.干部人事调整、调入调出;

5.评先评优、考核奖惩;

6.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等一次性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重大项目立项、合作及新建、改建、迁建及布局调整等;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1.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2.大宗物资、大宗印刷、大型宣传等一次性经费开支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议事内容目录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履行好管干部带队伍这一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把关、定向作用,严格选人用人程序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干部,加强干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常态化议题,定期研究谋划,经常督促落实,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党组成员外出请销假、分工协作、党建工作责任制、议事规程、基层调研等制度,切实提高党组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中心组学习、谈心谈话等制度。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时会议召集人邀请驻局纪检组参加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于2019820日经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通过并施行。2016720日由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需修订或更改,则依据上级规定并经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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