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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司法局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赤峰市司法局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领导和管理。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行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机关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局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共和和党建工作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定期报告机制各级党组织至少专题研究两次次意识形态工作。局所属单位每半年向市司法局党组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建立意识形态情况通报机制各级党组织每年在党员干部大会上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至少一次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建立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每年至少2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形成1份分析研判报告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法律服务领域的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九条 建立意识形态舆情风险评估机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舆情风险对应策略和预案。

第十条 建立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机制当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各级党组织书记第一时间召开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对之策,几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延误发酵。同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十一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谈心谈话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谈心谈话活动。局党组书记与党组班子成员、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分管领导与分管、协管单位、部门所有成员谈话,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与本党组织内党员谈话,市律师行业党委班子成员与全市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谈话。谈话内容记录在专门的记录本上,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集中学习研讨1次,将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材料作为全局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理论宣讲培训工作,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人心,进一步坚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严格签到制度、学习制度,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 各级党组织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 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闻舆论阵地、网络阵地管理制度

(一)新闻舆论阵地

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介入,做好信息报道、应急响应、后勤保障、舆情会商、舆情监控。局机关党委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网络阵地

1.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制度。发现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市委宣传部。同时按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舆情应急处置。

2.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部门为局科技信息化科,主要管理经党组同意设立的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凡属政务、社会、商业类的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站等新媒体要求按规定到委宣传部登记备案。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QQ群、微信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类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第十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目标考核中比重占到10%以上,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占到25%以上。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市局党组市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破坏民族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干部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或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二十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二十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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