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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抓基层

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局党组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促进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推动我局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党组和党组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审计工作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整合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立正确政绩观,把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取措施,全面推进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四)坚持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三、主要目标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真正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表率。  

(三)工作成效显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  

四、主要职责  

(一)党组主要职责。党组对局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指示及有关制度、规定,研究制定局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指导局机关党委所辖各级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加强局机关党建设,选好配强局机关党委委员,及时整顿局机关党委所辖各级党组织软弱涣散、作用发挥不好的问题。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指导局机关党委所辖各级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发挥党员作用,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5.加强党建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保证党建工作必要的经费、场所、设施等保障措施,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培养和选拔使用,支持党务干部开展党建工作。  

6.  及时总结推广局机关党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局机关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局机关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7.  坚持党群共建,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职能作用。

8.  做好局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党组书记主要职责。党组书记是抓局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局机关党建工作思路。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局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会,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局机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3.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抓好党建工作重大活动谋划、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健全抓局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形成抓党建工作合力。  

4.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带头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带头抓好党建项目、带头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报告各项任务等,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每年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听取有关专题汇报不少于2次,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走访联系对象不少于4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为基层党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三)分管党建工作领导职责。分管领导是抓局机关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上级党组织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局机关党建工作思路。  

2.定期召开局机关党建工作会议,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局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和其他各项工作落实。  

3.及时掌握基层党建工作动态,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党组决策提供主导性意见。  

4.积极推进局机关党建工作改革创新,培育推广局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典型,探索局机关党建工作新路子。  

(四)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职责。其他班子成员是抓局机关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推进局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指导、组织、参与的职责。  

2.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把党组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分管工作中。  

3.配合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局机关党建工作。  

4.及时向党组提出抓好局机关党建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局机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局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党组每年召开1次综合性党建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局机关党建工作;每半年召开1次以上党组会,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利用周例会,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布置局机关党建工作。  

(二)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初,制定局机关党建工作管理目标,细化各项工作要求,并以责任书形式层层分解;每年底,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管理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干部调整使用挂钩。  

(三)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调研制度。每年确定1-2个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党组书记和分管党建工作领导每年开展1次以上专题调研,撰写1篇以上党建工作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成果运用于工作实际,指导实践。党组要采取理论研讨等方式,开展好党建工作研究。

(四)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结合各自分工和融合党建等工作,建立1-2个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点开展工作不少于2 次,帮助抓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制定发展规划,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把联系点建成党建工作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  

(五)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投入制度。重视局机关党支部基础建设,加大党建阵地、设施设备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投入,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为局机关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六)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底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季度要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抓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班子成员要把履行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七)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局机关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和解决局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进行整顿。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党建工作开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局机关党务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党务干部,落实党务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实行党务干部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每年组织局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进行1次轮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关心爱护党务干部,既要注意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又要坚持把重视工作与重视干部结合起来,使用好从事党务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  

六、问责追究  

党组为局机关党建工作失职问责主体,对出现不重视基层党建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党建工作任务、不按规矩执行重要的组织建设制度等情况的情形,实行问责。  

(一)问责对象

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干部。重点对象为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  

(二)问责情形  

1.没有定期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的;  

2.党组织书记、分管领导谋划、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局机关党建工作不到位,政策不熟、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当甩手掌柜的;  

3.班子成员未按分工履行抓局机关党建工作职责的;  

4.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拖拉,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  

5.未采取有效整顿措施,导致党支部软弱涣散,党员干部群众思想涣散、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  

6.党务干部配备、党建工作经费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未按规定要求保障到位的;  

7.连续两年抓局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9.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工作不到位的;  

10.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未完成任务的;  

11.消极应付融合党建工作的;  

12.推进治理创新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13.党支部规范化创建推进不力的;  

14.作风建设推进措施乏力,“四风”问题反弹的;  

15.对上级党组织部署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没有起色的;

16.党支部建设制度改革推进滞后,党建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的;  

17.抓局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走过场的;  

18.党支部未按期换届,或党支部书记长时间出缺,或组织不健全,致使党的组织生活没有正常开展的;  

19.落实“三会一课”、党支部书记讲党课、党员“先锋引领创绩评星”、民主(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生活记实、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不到位的;  

20.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制度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档案材料不齐全,发展党员质量不高、结构不优的;  

21.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的;  

22.未按规定收缴、管理、使用党费的;  

23.未按要求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服务群众工作或工作效果不好的;  

24.没有实行党务公开的;  

(三)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如有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仍未及时整改,或干扰、阻碍问责工作,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四)问责程序  

1.收集信息,确定事项。根据上级组织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民主评议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党组开展检查督查提出的问责建议,基层党员、基层群众、基层组织的情况反映,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和其他问责信息,由办公室拟定问责事项。  

2.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局党组成立调查核实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集体研究,问责处理。问责处理意见由调查核实小组向局党组汇报,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核实问题较为复杂或重大的,由党组报请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问责处理意见确定后,由党组向问责对象下发《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处理决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处理决定执行。  

4.材料归档。有关材料归入问责对象的个人档案。  

(五)结果运用  

1.受到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度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 

3.受到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免职处理的,问责对象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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