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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赤峰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清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赤峰市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市在原有证明事项基础上,全面推行“无证明”化改革拓面,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成《赤峰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无替代方式)清单》和《赤峰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含其他替代方式)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无证明”化的目标是什么?

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以行政机关不收、少收证明事项为抓手,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无证明”化的举措有哪些?

推行证明事项“无证明”化原则上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所有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明确依据一律取消,不能取消的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这些方式举措的实行将由申请人“跑腿”办证改为由行政机关“跑腿”查证,减轻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提高了办事效能。

四、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含其他替代方式)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以告知承诺替代的应将告知承诺的相关内容书面告知申请人;若仍然需要提供证明事项的,则要对所需证明事项进行说明;已经取消证明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开具相关证明。

五、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六、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赤峰市本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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