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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新林镇司法所化解90余户村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41日,新林镇张某某()承包了李某等90余户150亩人口土地,并与李某等10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费每年每亩240元,于每年的41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度承包费”。合同签订后,顺利履行了一年,李某等90余户村民也都领取了土地承包款。2022年春,张某某准备对承包地进行翻扣深旋作业时,被李某等人告知,由于市场行情上涨,要求张某某提高土地承包费至每亩400元,一开始张某某不同意,李某等90余户村民以不给涨价就不给地种了为由要挟,后张某某妥协,以每亩400元的价款向李某等90余户支付了2022年度的土地承包费。2023年春,张某某同样准备对承包地进行翻扣深旋作业时,再次被李某等人以同样的理由告知要求提高土地承包费至每亩600元,李某等人的这一次要求,张某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发生口角,张某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李某等90余户交付2023年度承包费,李某等90余户村民拒收。之后,李某等90余户村民私自将承包地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以每亩500元的价款再行流转给了第三人付某,付某向李某等90余户支付了土地承包费。412日,张某某在承包地内进行翻扣深旋作业时,遭到付某阻拦、谩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张某某向林西县新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要求李某等90余户继续履行合同,不得拒收2023年度土地承包费,要求付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其对承包地进行耕种作业。


调解经过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调解员认真查阅了张某某提交的合同及李某等90余户村民领取承包费签字按印的表格等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张某某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张某某表示,李某等村民不讲诚信,随意涨价,多次向他们交付承包费就是拒收,想故意造成我违约,又单方撕毁合同,将经营使用权仍属于我的150亩土地私自流转给了付某,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张某某还说,2022年春起他们要求涨价的时候我就不同意,考虑到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我也不想和李某等村民把关系搞得太僵,无奈之下就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可谁想到他们今年还要涨价,这太过分了,今年的承包费我还不按照400元给了呢,就按照合同约定的240元给付。听取完张某某的陈述后,调解员电话邀请李某等村民代表6人来调委会核实案情,了解相关情况。在调委会,李某等人说,当初和张某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就10个人在合同上签了字,这10人的土地可以给她耕种,没在合同上签字的80余户村民的土地不能给她,这10人代表不了80余户,也没有80余户授权,合同对80余户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己的人口土地,谁给的价高,就流转给谁。调解员又电话邀请第三人付某来调委会核实案情,了解相关情况。付某说,我出的价合理,村民愿意把土地流转给我,那我就包呗,和我有啥关系?调解员询问付某是否知道土地已经承包给了张某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付某说知道这个事情,但一再强调和他没啥关系。了解到纠纷情况以及三方当事人的态度后,经过梳理,调解员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李某等10人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李某等90余户村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收张某某交纳承包费导致逾期,是否构成张某某违约?三是付某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有效?针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邀请李某等人所在的村级调解组织人员参加,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直面一方当事人开展了法律宣讲,帮助分析利弊得失。在面对李某等村民代表时,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做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对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李某等10人代表80余户村民与张某某签订了合同,既有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在李某等10人通知80余户村民领取张某某交付的土地承包款时,应视为意思表示到达,80余户村民均无异议并全部在领款表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应视为默认,李某等10人的代理行为得到了80余户村民的追认。故合同对李某等90余户村民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对合同约定的条款享有并承担权利和义务。关于张某某逾期交纳承包费,过错在于李某等90余户村民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内多次拒收,这一事实,派出所、司法所和张某某提交的录音都能够证明,故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在面对第三人付某时,调解员首先向付某阐明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付某明知张某某承包李某等90余户的土地没有到期,但仍然承包李某等90余户的土地,属于教唆、帮助和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及时停止侵害,取得张某某谅解。在面对张某某时,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2022年春,李某等90余户村民要求提高承包费至每亩400元,张某某虽不情愿,事实上还是按照每亩400元给付了,虽然没有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但是事实上属于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了发生了变更。故张某某2023年的土地承包费应按照每亩400元的价款给付。接下来,调解员又从村情友情、诚信立世处事,百善信为基等多个层面做三方的思想和认识转化工作,三方理性认知了自己的过错。最后,李某等6人说,折腾一圈,也没有达到当初的意愿,感觉没面子,请求调解员做做张某某的工作,看看能不能把今年的承包费给涨个1020块的,给我们一个面子。针对李某等人的请求,经做张某某思想工作,同意将承包费涨至每亩42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在调委会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自愿签定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张某某以每亩420元的价款向李某等90余户村民支付了150亩土地的2023年度的土地承包费,此款当场一次性付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赔偿责任。2、付某自愿与李某等90余户村民解除口头约定的土地流转协议,李某等90余户村民收取付某的土地承包款主动退还给付某,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此纠纷是由于市场可视利益的诱惑,引发的一起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李某等90余户村民过度索求,以及无视自愿达成的、已经履行了两年的合同,随意涨价,导致触碰底线、一方难以接受造成的。而第三人同样在市场可视利益的诱惑下,心存侥幸参伙进来,导致纠纷激化和升级。调解员在向三方梳理、阐明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村情友情关系,进行了劝解化解,使三方当事人均能够理性认知到了己方的过错,妥善调解了一起群体性纠纷,维护了一方的社会稳定,教育引导了广大村民坚持了诚信为本的为人处事理念,更加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自 林西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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