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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我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资源大市,丰富的林草资源,决定了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解决目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规范治理,林草局起草了《赤峰市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赤峰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11日。

人:李晨阳

联系电话:0476-5680106(兼传真)

电子邮箱:cfssfjws@163.com

通信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大街8号


赤峰市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定所称野外用火是指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及边缘的用火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源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蜡,焚烧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祭祀用品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篝火、点放孔明灯;

(四)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及其边缘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六条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秸秆焚烧时段,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并将禁止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边、地边、路边、坟边、矿边、隔离带等可燃物定期巡查并进行全面清理,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止野外用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耕地及其边缘地带秸秆、地膜等可燃物的合理利用和合法处理,加强对农业生产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发改、工信和电力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祭祀用火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单位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野外用火管理经费资金保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销售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祭祀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和没收。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野外用火和消防安全教育。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牧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

公安机关负责火案侦破工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嘎查村(居)民委员会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禁止野外用火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居)民野外用火的日常管理。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设置公共祭祀点,组织、引导公民进行集中祭祀。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十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管理措施,配齐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严格管控区域内野外用火活动。

第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火实际需要,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要强化护林员、护草员、瞭望员等职责作用,做好巡查巡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关要求,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禁止野外用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关于《赤峰市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我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资源大市,全市现有森林面积4370.67万亩,草原面积4026.45万亩,森林覆盖率33.5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64.18%。丰富的林草资源,决定了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目前,全市现有国有林场56个,经营总面积2351万亩;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48个,面积2256万亩,其中自然保护区28个(国家级8个)、森林公园14个(国家级6个)、地质公园4个、沙漠公园1个、湿地公园1个。全市森林草原防火点多、线长、面广、类型繁多、情况复杂,12个旗县区全部属于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任务繁重,是自治区重点防火地区之一。

2019年应急体制管理改革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森林草原植被面积加大,可燃物载量急骤增加,防火任务日益繁重。近年来,随着森林草原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市生态保护建设成效显著,森林覆盖率和草原植被盖度持续增高,林区内植物生长茂盛,地表可燃物大幅度增加,发生森林草原火险的等级随之攀升,受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影响,绝大部分地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偏高,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加之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而繁重。二是我市总面积900万公顷,人口约403万,林农、农牧交错,林情社情复杂,人口密集高,人员活动频繁,火源管理难度逐渐加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林区、牧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旅游度假的人员、车辆越来越多,这些人员活动分散,防火意识较差,产生的野外火源点多、面广,难于管理,火险隐患明显增多,引发火灾机率加大。三是受传统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和春节、清明节等祭祀习惯影响,上坟烧纸、野外吸烟、野外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现象还时有发生,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要解决目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出台,以满足加快推进依法治火进程的需要。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起草过程:根据2023年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小切口”立法专项计划,2023年2月底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启动起草工作。4月上旬,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恒亲自带领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分别深入喀喇沁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宁城县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在广泛征求旗县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初稿。7月初,市人大农牧委员会组成考察组赴市外承德市、长春市、呼伦贝尔市进行立法考察调研,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月,市林业和草原局又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全市各旗县林草局、市局各分局及市林草局各科室、单位广泛征求意见。7月下旬,市林草局召开党组会议就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几易其稿,最后形成现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参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立法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1-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禁止的几种野外用火行为及确需野外用火审批的几种情形;第7-11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禁止野外用火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第12-14条明确了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特殊防火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的野外用火管理责任;第15-19条明确了野外用火监督检查、宣传、举报奖励;第20-22条明确了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拒绝检查登记的法律责任、违规擅自用火的法律责任,第20-21条主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并参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罚则对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第22条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并参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罚则对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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